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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向starlex limited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62号文件批复,核准本公司向starlex limited发行727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starlex limited的相关资产。
同时,接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榕投资”)通知,丰榕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韩国龙、薛黎曦、信景国际有限公司、中国海淀集团有限公司、starlex limited因本公司向starlex limited发行股份而增持7272万股本公司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16.39%),合计持有本公司42.6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63号文件批复,同意予以豁免。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