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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条例(2007.7.4)

发布时间 2007-07-04| 来源:冠城大通| 作者:| 浏览:7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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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条例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来访接待机构。公司应本着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对待所有投资者,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的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福建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未三个月期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揭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召开(变更)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会决议;
4.监事会决议;
5.达到规定标准的交易;
6.重大关联交易;
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8.对外担保事项;
9.大额银行退票;
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2.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作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7.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9.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20.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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