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5/29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9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21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0/05/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2020/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致: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 齐 伟 出席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4年9月30日上午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