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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福州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3月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监事曾永明先生因事未能出席,全权委托监事郭有亮先生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监事长郭有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通过《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二、同意通过《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认为:
公司2002年度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进行运作,其决策程序合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也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公司2002年度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福州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其对相关事项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公司2002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2002年度收购、出售资产及关联交易定价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三、《关于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以上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州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3年4月1日